稿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张文波
在礼崩乐坏、秩序动荡的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权威的衰落带来了“王官失学,学在四野”的文化多元局面,思想话语的承担者与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得以分离。身份的解放使早期的儒家知识分子获得了独立的社会、政治地位,能够对现实世界进行比较全面的反思与批判,并提出一系列修身为政的观点主张。其后,随着法家学派的崛起,以道统—家族主义与政统—国家主义之冲突为标志的儒法之争蔚为大观,且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的走向。以中国法律史的视角观之,笔者认为,重道德伦理的儒家知识传统与“以法为尊”的法家文化之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人性善恶
孟子提出“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即是从人性本善的立场出发,认为人人都具备恻隐之心、羞耻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而明代王守仁更是主张“人人皆有良知、皆可成圣”。因此,儒家认为君子行事看重行为之正当性而非可行性,对于符合道德原则的目标都应孜孜以求。儒家传统中对人性和道德的力量始终抱有乐观态度,强调集体主义价值观和社会成员个人的美德,因而非常重视教化的作用。这种对人性的乐观态度,隐含了政治权力应当交由那些拥有美好德行和丰富智慧的人来行使的观点,现实政治的得失须以儒家的道德理想为参照标准,进而产生了士大夫阶层最可宝贵的批判意识和抗议精神。
与之对应的是,法家流露出一种对人性与生俱来的幽暗意识,认为天下之人皆自私自利,互用计算之心以相待。法家正是从人性恶的角度出发,主张应针对人之“趋利避害”心理运用赏罚之道。韩非子认为“夫圣人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千世五轮矣”。可见,法家对人性缺陷有深入的洞察,对人通过自我修养达至道德完善不抱太多期望,亦对民众的道德素质不做过高估量。
法家对人性的幽暗意识为“集天下之权于君上”的主张提供了依据。由此,法家主张“燔诗书”、“明法令”,将一切私人的思维模式与行为方式统一到国家法令之中。“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专制政策,伴之以不讲人情的严刑峻法,让法家学说露出冷酷无情的面目。
君权崇抑
一般观念中,在对君权的推崇方面儒家与法家并无二致。但实际上,儒家是从家族主义的角度推演出尊崇君权,法家则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强调君权至上。在儒家伦理传统中,君权是父权的放大,孔子强调恢复周礼的关键在于“必也使正名分”,因而需要坚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思想。另一方面,自西周时代至夏商两代由统治者自行宣布其统治“受命于天”的绝对神权法思想,西周统治者主动降低姿态,认为“天命靡常,以德配天”,并宣布神秘的天道与世俗政权之间的关系需要民心来维系,即“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以此来解释为自己何以能取代过去一直被认为代表上天神圣旨意的殷商政权。汉初董仲舒提出“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人君只有顺应天道才能具有合法性,而天道即圣人之道,通过儒学的“道统”来抗衡代表世俗君王的“政统”,由此形成“道统高于政统”的命题,亦即儒家所谓“从道不从君”的观念。
与之不同的是,法家对君主的权术极为推崇,在具体的行动策略上主张法、术、势结合,在权力的运用方面流露出马基雅维利式不择手段的风格。另一方面,法家将君臣关系的本质描述为“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间,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在这里,“市”和“计数”极其生动地刻画了君臣各取所需的交易关系,君出售爵禄而购买死力,臣出售死力而购买爵禄。这意味着尽管官员需要为君主尽死力,然而这并非是一种政治美德,只是出于利益的考量。法家用“市”这一带有功利、世俗化色彩的概念取代了“忠”这一被儒家上升到道德层面的概念,这就在根本上瓦解了儒家关于“君君、臣臣”的政治伦理和纲常观念。
家国之别
儒家提倡孝道,要求为人之子对父母尊长需尽养老送终之责。在漫长的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不孝”之行为逐渐入刑并被科以极为严厉的惩罚。自汉代以来,标榜以孝治天下的各朝法律均承认亲属之间可相互容隐犯罪,所谓亲亲相隐制度实质上是“以孝屈法”,是国家法度对儒家伦理观念的妥协与让步。唐以后历代法律规定,对于非“十恶”重罪的犯人,允许通过上请程序从宽处罚,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执行,甚至死刑也可暂缓执行,以保证家中再无成年子孙的直系尊亲属能够得到侍养,待老人去世后再按规定处置,这项制度被称为“存留养亲”;另有“丁忧”制度,即朝廷官员的父母去世,必须停职回籍为父母守制二十七个月,在这里“尽子孙之孝道”的重要性明显超过了“忠于职守”的重要性,也意味着私人道德义务对国家义务的优先性。同时,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家族累世同财共居的生活方式得到推崇,《唐律疏议·名例律》中不孝罪的内容就包括“父母在别籍异财”,用以治世风浇薄,维护家族稳定和孝道传统。
法家从国家的立场出发,认为民众犯法自当鼓励其相互告发,商鞅变法中就曾颁布过“奖励告奸令”。然而按照儒家的宗法原则,断然不能接受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密,反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为人伦大义。但需注意的是,“存留养亲制度”和“容隐制度”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害皇权的犯罪行为是不适用的。同时,商鞅变法曾宣布“民有二男以上者倍其赋”和“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通过分户居住将“累世同财共居”的家族分化瓦解,使宗法制度下,除宗子以外常常不治产业、不力农事的其他诸子从家族的荫蔽下解放出来,直接对国家承担纳税和服徭役、兵役的义务。
义利之辩
孔子“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观点为儒家的义利观定下基调,孟子“舍生取义,杀身成仁”的豪言壮语则为儒家重义轻利的理念做了最经典的诠释。汉代董仲舒将其总结为“正其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履行相应的道德义务是“义”的精髓,至于个人的利益增损得失则不为儒家所关心,直至理学时代义利之辩终于被概括为“存天理,灭人欲”。
正是由于中国古代“重义轻利”观念的盛行,由户婚田宅引起的纠纷往往被称为“民间细故”,官府无意追究,常交由本地有权威的家长、族长、行会领袖进行调解与仲裁,从而使民间的冲突以较为温和的方式加以解决,避免了双方矛盾激化以及因旷日持久的诉讼所造成的巨额耗费,从而达到孔子心中“必也使无讼”的理想图景。
而法家则持实用主义的义利观,认为道德教化不足为凭。韩非子提出即使是孔子这样的圣人,奔波劳碌一生也不过是七十余名弟子追随其后。圣人已然如此,又怎能奢望普通人依靠道德教化拯救他人?因而儒家以道德治理社会的观念无异于缘木求鱼。因而荀子主张“先义后利”,不能以义害利,更不能让道德伦理危及政治权威和社会秩序。再以中国法律史上经久不衰的“复仇”话题为例,舆论常常给复仇者以同情与赞扬,悲壮激昂的“手刃仇人”不仅被民间引为快事,而且被视为“重义轻生”、“义薄云天”的豪迈之举。尽管如此,法家仍主张严厉禁止个人的复仇行为,并将专门为人复仇的游侠列入“五蠹”之一,儒法之间的义利观差异由此可见一斑。
综上,儒家伦理的本质是把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拟制为一种温情脉脉的家庭伦理关系,而法家则要求将传统的社会、政治基本单位加以解构,使每一个统治下的个体成为直接服从国家、君王与法律的一员。应当注意的是,无论是儒家伦理之治还是法家之治都无意对个人权利加以伸张,其区别只是儒家更强调从家族秩序出发,而法家更多是从国家秩序的角度来规定民众的义务。在皇权政治的背景下,儒家伦理与法家文化经过长期的磨合与交融,最终演化为“阳儒阴法”、“霸、王道杂之”的态势。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